20家节水型企业。〔省水利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大力推广先进节水工艺和技术,支持企业开展节水技术改造。火力发电、钢铁、纺织、造纸、石化和化工、食品和发酵等高耗水行业新创建一批节水型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加强城镇节水。到2020年年底,全省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达到40%以上;陕北、关中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发展农业节水。到2020年年底,基本完成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全省节水灌溉工程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的比例提高到6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7。〔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九)提升水风险防范水平。
加强涉水、涉重金属企业和危险化学品运输次生环境风险防控。持续推进尾矿库治理和修复,实行尾矿库闭库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省应急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十)调整优化高耗水行业结构和布局。
优化产业结构,关中核心区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化工、煤化工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依法依规,持续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绿色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十一)优化水资源配置体系。
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到2020年年底,全省年用水总量控制在112.92亿立方米以内,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20%、15%。优化配置水资源,保障渭河、北洛河、石川河等重点河流生态流量。〔省水利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十二)优化制度保障体系。
配合省人大常委会修订《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省司法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2020年年底前,全面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2020年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十三)开展“十四五”国考断面分析研判。
根据“十四五”拟新增国考断面位置,明确汇水区域,开展水质监测,收集水质数据,参照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查找差距,排查汇水区污染源,建立问题清单。关中重点关注小韦河、泔河、石川河、北洛河中游,陕北重点关注清涧河、佳芦河、无定河上游、黄甫川、孤山川。〔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三、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工作调度。各市(区)要按照本方案,完善保障措施,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落实资金,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每月5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省生态环境厅对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进展不力的市(区)进行预警通报。2020年12月25日前,各市(区)、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将水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自查报告和终期考核自查报告报省生态环境厅。
(十五)加快推进工作。省级各相关部门和各市(区)要对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目标要求和任务部署,认真梳理工作落实情况,查缺补漏,建立未落实目标任务清单,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圆满完成目标任务。
(十六)加严督察考核。加强对重点用水单位、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规模以上入河(湖库)排污口的监管,通过开展专项执法、专项督察、曝光约谈、挂牌督办等措施,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水环境质量的突出问题。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对各市(区)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十七)加大宣传力度。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曝光突出环境问题,报道整改进展情况。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教育设施和场所建设,培育普及生态文化。2020年年底前,市级以上城市符合条件的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社会开放,接受公众参观。
(十八)加强信息公开。各市(区)每月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包括“红黄牌”企业名单、达标方案实施、黑臭水体治理、区域水环境质量、重点排污单位等情况和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等,每季度公布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安全状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及时主动公开。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