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受国务院委托,李干杰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关于2018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报告指出,2018年全国大气和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生态系统格局整体稳定,核与辐射安全水平巩固提升,环境风险态势保持稳定。
在大气环境状况方面,报告显示,中国空气质量继续改善,污染程度有所减轻。重点区域明显好转,秋冬季重污染依然多发。大气污染治理日趋复杂,空气质量大幅改善难度加大。
李干杰称,2018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PM2.5浓度同比分别下降11.8%、10.2%。“但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PM2.5年均浓度分别超标71.4%、65.7%,仍然处于高位。秋冬季以来多次发生重污染天气过程。”
在环境风险状况上,报告指出,全国环境风险态势保持稳定,环境风险管理得到加强。全年共发生各类突发环境事件286起,同比下降5.3%。但环境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涉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重金属等重大环境风险源大量存在,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仍有发生。
针对2019年度生态环境保护主要目标,报告提出,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提高到79.4%,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同比下降2%,地表水达到或好于III类水体比例提高到71.3%,劣V类水体比例下降到6%,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同比分别下降2%、2%、3%、3%,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同比下降3.6%左右。
国务院关于2018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2019年4月2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生态环境部部长 李干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按照环境保护法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安排,受国务院委托,现就2018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过去的2018年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胜利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李克强总理作工作部署。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在理念引领方面,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正式确立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了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在顶层设计方面,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路线图、任务书、时间表。在法治保障方面,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宪法修正案,把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和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写入宪法,为努力实现这一宏伟奋斗目标提供了有力的宪法保障。在机构改革方面,加强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职能,进一步优化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新组建生态环境部,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同时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发挥了重要指导和推动作用。2018年,把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作为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栗战书委员长亲自担任执法检查组组长,并带队进行实地检查。经党中央批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加开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作出《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以法律的武器治理污染,用法治的力量保护生态环境。
各地区各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全面展开,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重大进展,生态环境状况明显好转。
一、2018年生态环境状况
全国大气和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生态系统格局整体稳定,核与辐射安全水平巩固提升,环境风险态势保持稳定。总的来看,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出现稳中向好趋势,但成效并不稳固,稍有松懈就有可能出现反复。
(一)大气环境状况。
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有121个城市达标,占35.8%;全年优良天数比率79.3%,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2.2%;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39微克/立方米,超标11.4%;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71微克/立方米,超标1.4%;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一氧化碳(CO)年均值达标。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空气质量继续改善,污染程度有所减轻。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优良天数比率同比提高1.3个百分点,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同比下降0.3个百分点,空气质量达标城市同比增加22个;PM2.5浓度同比下降9.3%,“十三五”以来累计下降22%;SO2浓度同比下降22.2%,NO2浓度同比下降6.5%,O3浓度同比上升1.3%,CO浓度同比下降11.8%。重污染天气过程的峰值浓度、污染强度、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均明显降低。
二是重点区域明显好转,秋冬季重污染依然多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PM2.5浓度同比分别下降11.8%、10.2%,其中,北京市PM2.5浓度为51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2.1%。汾渭平原PM2.5浓度同比下降10.8%,扭转了2015年以来连续恶化的趋势。但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PM2.5年均浓度分别超标71.4%、65.7%,仍然处于高位,秋冬季以来多次发生重污染天气过程。
三是大气污染治理日趋复杂,空气质量大幅改善难度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PM2.5的多种组分均有不同幅度下降,硝酸盐超过硫酸盐成为PM2.5最主要的二次无机组分;同时O3浓度普遍上升,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防治问题更加凸显。随着大气污染治理边际递减效应逐步显现,产业、能源、运输结构调整优化还需要一个过程,继续大幅改善空气质量的难度加大。
(二)水环境状况。
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Ⅰ—Ⅲ类水体比例71%,劣Ⅴ类水体比例6.7%。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地表水水质持续改善,主要指标同比向好。全国地表水Ⅰ—Ⅲ类水体比例同比提高3.1个百分点,劣Ⅴ类水体比例同比降低1.6个百分点。36个重点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黑臭水体治理对水环境质量改善效果明显,涉及的101个国控断面中,Ⅰ—Ⅲ类水体比例同比提高3个百分点,劣Ⅴ类水体比例同比降低4.9个百分点。
二是重点流域水质稳中向好,部分流域有所波动。长江、黄河、珠江等十大流域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同比提高2.5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同比降低1.5个百分点。其中,长江流域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为87.5%,同比提高3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为1.8%,同比降低0.4个百分点。辽河和松花江流域Ⅰ—Ⅲ类水体比例同比下降、劣Ⅴ类水体比例同比上升,水质有所下降。
三是重点湖库水质有所好转,水生态环境问题依然突出。开展监测的111个重点湖库中,水质优良(Ⅰ—Ⅲ类水质)湖库占66.7%,同比提高4.2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湖库占8.1%,同比降低2.6个百分点。总磷仍是重点湖库的首要污染物。巢湖、滇池累计水华面积同比增加。
(三)海洋环境状况。我国管辖海域海水水质维持较好水平,夏季符合一类标准的海域面积占96.3%。全国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水质)比例为74.6%,同比提高6.8个百分点。渤海近岸海域水质一般,主要污染指标为无机氮。9个重要河口海湾中,北部湾水质为优,胶州湾水质良好,辽东湾水质变差,其他河口海湾水质基本保持稳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微塑料等新型污染问题逐步显现。
(四)土壤环境状况。全国土壤环境风险管控进一步强化,部分地区耕地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环境风险依然存在,部分重有色金属矿区周边耕地土壤重金属问题突出,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导致的土壤污染不可忽视。
(五)生态系统状况。全国生态状况总体呈改善趋势。森林覆盖率和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稳中有升。2018年完成的全国生态状况评价显示,生态环境状况优良县域共1561个,同比增加103个。我国生态环境依然脆弱,局部区域因开发建设导致的生态退化等问题还比较严重,生物多样性下降的总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六)核与辐射安全状况。全国核安全态势总体平稳。未发生国际核与辐射事件分级表2级及以上事件事故。放射源辐射事故发生率持续降低,稳定在万分之一以下。全国辐射环境质量和重点设施周围辐射环境水平总体良好。
(七)环境风险状况。全国环境风险态势保持稳定,环境风险管理得到加强。全年共发生各类突发环境事件286起,同比下降5.3%。但环境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涉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重金属等重大环境风险源大量存在,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仍有发生。
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
2018年,生态环境保护9项约束性指标年度目标全部完成,达到“十三五”规划序时进度要求。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为79.3%,好于年度目标0.3个百分点;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下降10.4%,好于年度目标8.4个百分点;全国地表水Ⅰ—Ⅲ类水体比例为71%,好于年度目标2.6个百分点;劣Ⅴ类水体比例为6.7%,好于年度目标0.6个百分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同比下降6.7%、4.9%,均超过下降3%的年度目标;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同比下降3.1%、2.7%,均超过下降2%的年度目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4%,好于年度目标0.1个百分点。
过去的一年,各地区各部门扎实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继续加强生态环境立法和督察执法。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决议》要求,制定落实方案;贯彻落实新颁布的核安全法和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配合开展长江保护法立法调研,推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修订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各地区各部门共完成1.1万余件相关文件清理。加快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等方面制度。
分两批对河北等20个省(区)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公开通报103个典型案例,推动解决7万多个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针对一些地区和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严格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全国实施行政处罚案件18.6万件,罚款数额152.8亿元,同比增长32%。严厉打击各类环境犯罪活动,各地侦破环境犯罪刑事案件8000余起。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联合挂牌督办、现场督导大案要案。协同推进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800多件。
(二)全面推进蓝天保卫战。国务院印发实施《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成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建立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完善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发布实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推进重点区域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开展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向地方政府交办涉气环境问题2.3万个。全国实现超低排放的煤电机组约8.1亿千瓦,占煤电总装机容量的80%。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4.3%。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由12个增加到35个,完成散煤治理480余万户,确保群众温暖过冬和清洁取暖。在重点区域启动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强“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推进燃煤锅炉节能减排。煤炭等大宗物资运输加快向铁路运输转移,铁路货运量同比增加9.1%。推动老旧机动车报废更新。进一步扩大船舶排放控制区范围,推进岸电建设与使用。全国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
(三)着力推进碧水保卫战。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渤海综合治理、长江保护修复、水源地保护、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或方案。推进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1586个水源地6251个问题整改完成率达99.9%。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专项行动,36个重点城市1062个黑臭水体中,1009个消除或基本消除黑臭。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出台中央财政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实施方案。完成长江干线1361座非法码头整治。国务院印发实施《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11个沿海省份编制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开展湾长制试点。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支持300个市县开展化肥减量增效示范,深入实施农膜回收行动和东北地区秸秆处理行动。加快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总结推广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经验,全年完成2.5万个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
(四)稳步推进净土保卫战。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做好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完成样品采集和分析测试工作。开展涉重金属行业污染耕地风险排查整治,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推进土壤污染防治试点示范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和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坚定不移推进禁止洋垃圾入境,集中打击洋垃圾走私,2018年全国固体废物进口量同比减少46.5%。严厉打击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行为,挂牌督办的1308个突出问题中1304个完成整改。推进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达标排放,存在问题已全部完成整改。
(五)大力开展生态保护和修复。初步划定京津冀、长江经济带11省(市)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等15个省份生态保护红线,山西等16个省份基本形成划定方案。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稳步推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增加到474处。实施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工程。整体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完成造林绿化1.06亿亩。恢复退化湿地107万亩,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5.4万平方公里。推进第三批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工作。开展“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
(六)严格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开展“核安全法实施年”活动。全面实施核安全监管综合管理体系。依法严格核设施安全监管,聚焦核设施运行风险,保障45台运行核电机组、19座民用研究堆和临界装置等运行安全,11台在建核电机组质量受控。加强核安全基础能力建设,继续推进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网络自动站建设。开展核安全国际合作。
(七)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印发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绿色金融发展,实施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推广绿色包装、绿色回收,推进绿色低碳产品认证。编制长江经济带11省(市)及青海省“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引导和优化产业布局。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发布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全年压减粗钢3500万吨以上、退出煤炭落后产能2.7亿吨,提前完成“十三五”目标任务。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有序推进,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同比下降3.1%。推动实施绿色制造重点建设项目,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推进温室气体与污染物协同治理,开展各类低碳试点示范。积极参加《巴黎协定》实施细则谈判,推动联合国卡托维兹气候变化大会达成一揽子全面、平衡、有力度的成果。
(八)加快落实生态环境改革措施。全面推开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按流域设置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全面推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出台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方案。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工作。推进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改革。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累计完成18个行业3.9万多家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落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通报山西临汾等地监测数据造假等反面典型案例。
(九)进一步强化各项保障措施。中央财政加大投入力度,安排生态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攻坚战相关资金2555亿元。扎实推进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圆满完成1881个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站新建和改造工作,顺利完成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状态转换。强化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气象保障服务能力建设。现行有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达到1970项。深入实施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及雄安新区进行长期驻点研究和“一市一策”技术指导。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和奖励机制,全国首批124家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扎实开展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相关工作,稳步推进环境国际公约履约。
我们也清醒认识到,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面临多重挑战。一是面对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部分地方抓好生态环境保护的劲头发生了松动,将经济下行压力简单归结于环境监管过严的模糊认识有所抬头,放松环境监管的风险有所增加。二是环境治理越来越要啃硬骨头,一些问题解决的难度在加大。部分地区仍对传统产业存在路径依赖,结构性污染问题突出。生态环境风险依然较高,突发环境事件时有发生。三是有的地方、有的领域环境治理基础薄弱,工作难度较大。城乡发展和环境治理不平衡,农村地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一些地方农村人居环境仍然存在“脏乱差”现象。四是生态环境队伍薄弱,尤其是基层专业人员缺乏,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亟待提高。五是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基础还不稳固,受自然条件变化影响较大,需要用更多更大的减排量抵消不利气象条件带来的负面影响。我们将正视这些问题和挑战,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不能放宽放松,更不能走“回头路”,保持攻坚力度和势头,扎实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
三、2019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安排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一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守阵地、巩固成果,保持定力,不动摇、不松劲、不开口子,坚定不移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全面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定不移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定不移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定不移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做到稳中求进、统筹兼顾、综合施策、两手发力、点面结合、求真务实,聚焦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七大标志性战役,严格监管与优化服务并重,引导激励与约束惩戒并举,加大工作和投入力度,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019年度生态环境保护主要目标是: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提高到79.4%,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同比下降2%,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提高到71.3%,劣Ⅴ类水体比例下降到6%,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同比分别下降2%、2%、3%、3%,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同比下降3.6%左右。
为确保完成年度目标,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贯彻新发展理念,探索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实施“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打造高质量发展“雄安样板”,推进海南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推进全国“三线一单”编制和落地。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积极推进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加强绿色供应链建设,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深入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
(二)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标志性战役。将打赢蓝天保卫战作为重中之重,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指标、重点时段、重点领域防控。扎实开展重点区域秋冬季攻坚行动。稳妥推进散煤治理,继续实施清洁取暖。坚决治理“散乱污”企业,积极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统筹“油、路、车”,加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深入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保好水、治差水。全面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渤海综合治理、长江保护修复、水源地保护、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或方案。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试点。启动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推进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持续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着力加强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做好农用地详查成果集成。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推进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继续做好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开展“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实施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
(三)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快国土绿化和生态保护修复进程。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推进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开展长江经济带等重点区域生态状况调查评估。制定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办法。继续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深入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做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筹备工作。
(四)保障核与辐射安全。深入贯彻核安全法,加快核与辐射安全配套法规标准制修订,优化核安全体制机制,全面落实国家核安全政策。进一步规范和严格核电厂、研究堆与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监管。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推进历史遗留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强化铀矿冶、伴生矿和电磁辐射安全监管。加快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五)推进生态环境督察执法。配合做好水污染防治法、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和后续整改落实,认真研究办理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执法检查报告及其审议意见,继续推动制定长江保护法,及时提请审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草案。加快排污许可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等领域行政法规制修订。完善中央和省两级督察体系,启动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快组建流域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机构。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统筹安排强化监督,既督促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又主动加强对企业治污的指导帮扶。
(六)完善支撑保障体系。加大生态环境治理投入力度,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健全绿色金融、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完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深入开展大气污染成因与治理、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等重点领域科技攻关。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强化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加快推动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依法制定和落实限期达标规划。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配套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研究、评估和制修订。强化生态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加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广泛动员和鼓励公众参与。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长期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大力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加强立法、实施监督和执法检查,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作出了重要贡献。我们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支持下,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