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标志性战役。将打赢蓝天保卫战作为重中之重,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指标、重点时段、重点领域防控。扎实开展重点区域秋冬季攻坚行动。稳妥推进散煤治理,继续实施清洁取暖。坚决治理“散乱污”企业,积极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统筹“油、路、车”,加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深入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保好水、治差水。全面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渤海综合治理、长江保护修复、水源地保护、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或方案。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试点。启动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推进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持续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着力加强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做好农用地详查成果集成。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推进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继续做好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开展“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实施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
(三)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快国土绿化和生态保护修复进程。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推进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开展长江经济带等重点区域生态状况调查评估。制定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办法。继续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深入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做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筹备工作。
(四)保障核与辐射安全。深入贯彻核安全法,加快核与辐射安全配套法规标准制修订,优化核安全体制机制,全面落实国家核安全政策。进一步规范和严格核电厂、研究堆与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监管。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推进历史遗留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强化铀矿冶、伴生矿和电磁辐射安全监管。加快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五)推进生态环境督察执法。配合做好水污染防治法、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和后续整改落实,认真研究办理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执法检查报告及其审议意见,继续推动制定长江保护法,及时提请审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草案。加快排污许可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等领域行政法规制修订。完善中央和省两级督察体系,启动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快组建流域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机构。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统筹安排强化监督,既督促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又主动加强对企业治污的指导帮扶。
(六)完善支撑保障体系。加大生态环境治理投入力度,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健全绿色金融、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完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深入开展大气污染成因与治理、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等重点领域科技攻关。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强化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加快推动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依法制定和落实限期达标规划。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配套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研究、评估和制修订。强化生态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加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广泛动员和鼓励公众参与。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长期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大力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加强立法、实施监督和执法检查,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作出了重要贡献。我们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支持下,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